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02执恢4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青岛中浙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17号5层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86486119P。
法定代表人:何丰,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17号5层。组织机构代码69717737-4。
法定代表人:徐清,职务经理。
担保人:徐清,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乡××村坞头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
担保人:何妹,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乡××村坞头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中浙联投资有限公司、青岛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徐清、何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特1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就担保人徐清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房产及451号车位以变卖流拍价5810700元作价抵顶被执行人全部债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