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执恢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建,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龙,山东慧勤(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2018)鲁0213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405053.96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案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金按照405053.96元扣减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后的余额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25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213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海翔
审判员 于永攀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