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付、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执1690号 申请执行人**付,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17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97177374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付与被执行人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2民初109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付剩余劳务费27000元;二、***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中款项,则**付有权申请执行并要求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500元违约金;三、双方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付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17号5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2、2022年4月14日、2022年5月9日、2022年5月23日、2022年6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股权、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账户,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扣划,但金额较少不足以履行完毕本案,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2年5月10日,因被执行人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22年6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鲁0202民初10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琨 审 判 员  许 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崑 书 记 员  崔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