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民初1458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阳,山东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伟,山东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威海江宏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4944943611,住所地威海高区世昌大道-268-2号-1707室。
原告**与被告***、威海江宏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玉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