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230号
原告:潍坊君烁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健康街新华路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596588457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翔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4220号嘉汇财富大厦7楼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7630714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潍坊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99648844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潍坊君烁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潍坊君烁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君烁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