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艺海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首印名都(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艺海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民初5072号 原告:厦门市艺海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禾山镇后坑前社19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印名都(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56号12层120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艺海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印名都(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厦门市艺海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艺海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艺海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叶 迷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