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7826号之一
原告:山东强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大坨村东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77758502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住寿光市。
原告山东强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强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强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强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山东强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