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昊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财保71号
申请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沈牌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传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昊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园北三巷1-1。
法定代表人:盛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昊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山东昊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昊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蹇令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