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285号
申请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至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MA3NU1181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烟台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晨光小区43号楼附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124917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烟台至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宁公司)、烟台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计价值252.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至宁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52.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公司、**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远大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