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1640号
原告:山东佳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峄山镇刘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33705702H。
法定代表人:贾国庆,该公司经理。
被告:灵璧县明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高楼镇徐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NP0DJ6P。
法定代表人:许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佳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璧县明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原告山东佳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佳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蒋高尚
书记员王**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