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民初5526号
原告:山东佳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邹城坤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佳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坤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佳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山东佳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宏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逢夏
书记员孙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