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佳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集盛双孢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佳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370883733705702H,住邹城市峄山镇刘营村。
法定代表人:贾国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集盛双孢菇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3562520788U,住所地邹城市香城镇大黄村。
法定代表人:周树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佳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集盛双孢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鲁0883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我院于2020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以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二个,金额合计0元。2020年7月24日,我院执行人员到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记录。经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信息,2020年8月,我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址处邹城市香城镇大黄村调查,山东集盛双孢菇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大门紧闭。
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鹏
审判员 王存来
审判员 孟 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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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杨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