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佳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883民初2036号
原告:山东佳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峄山镇刘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33705702H。
法定代表人:贾国庆,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原告山东佳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奇环保)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奇环保的法定代表人贾国庆、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奇环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与案外人贾国英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债权未得到清偿。为逼迫案外人贾国庆偿还借款,2022年1月30日春节期间,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和朋友群、“抖音”账号发布信息称原告借钱不还,要为原告打广告,将原告公司名牌、在原告公司门口持扩音喇叭催款、原告法定代表人向被告发短息要求删除侵权信息的记录作为配图、视频一并发布,并附有原告公司地址。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以原告借钱不还为由,向原告索要借款,并在网络发布不实信息,在原告要求删除的情况下,仍拒不停止侵权,损害了原告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删除在其“微信”朋友圈、“抖音”账号发布的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不当信息;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抖音”账号发布,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1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必须符合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被侵害人有名誉受损的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在行为时存在过错。具体到本案而言:首先,据了解,原告系家族企业,原告法定代表人贾国庆系第三人贾国英亲大哥,原告总经理贾祥振系第三人父亲,第三人妻子王淑娟在原告处担任监事职务,第三人对答辩人一直自称在自家公司上班工作,答辩人发布的视频和文字从始至终仅涉及已被贵院列入失信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的第三人贾国英,从没有发布过针对原告的不实言论,原告自认为侵害了其名誉权系对该视频和文字的断章取义和错误解读。之所以答辩人发布上述信息是因为第三人贾国英在被贵院执行过程中,在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不主动履行债务,而是逃避生效裁判的履行,甚至是对抗执行,仍然进行高消费、对外投资,第三人的行为毫无底线,给答辩人的生活和贵院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影响,对第三人的行为贵院应予严惩。基于以上原因,为了避免第三人贾国英的失信行为给他人利益受损,也为了公共利益,打击老赖有钱不还的嚣张气焰,答辩人方才采取《民法典》规定的舆论监督的自我保护措施,才发布上述信息,实属无奈之举。其次,答辩人发表的信息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答辩人认为,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所谓社会的评价,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评价。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是其哥哥、总经理是其父亲,监事王淑娟是其妻子,贾国英多次向被告说在原告处工作,原告作为家族企业,在其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应当督促其履行债务,而不是放任贾国英一而再、再而三的践踏司法公信力,原告应当对被告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容忍义务。答辩人发布的视频和图片,指向性非常明确即第三人贾国英,根本就没有指向原告;况且公众对上述信息的理解和留言均没有指向原告,也没有一个人认为欠钱不还的是原告,而是非常一直的认为第三人贾国英是老赖,这表明答辩人的言词并未给原告的名誉造成影响和损害,不足以产生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因此,答辩人发布的信息并未造成不特定多数人对原告的声誉和商业信誉等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最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存在,但原告既无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名誉损失,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与答辩人发表的信息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答辩人发表视频和图片系行使《民法典》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贾国英的舆论监督行为,没有指向原告,原告所称名誉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其无理诉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佳奇环保的企业信用报告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贾国庆、总经理系贾祥振、监事系王淑娟。三人均系近亲属,且贾国庆系案外人贾国英的哥哥、贾祥振系贾国英的父亲、王淑娟系贾国英的配偶。2、***与贾国英因民间借贷纠纷,经(2021)鲁0883民初72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被告贾国英欠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双方均无异议;二、被告贾国英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律师费7500元;三、若被告逾期不付,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这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四、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负担”。因贾国英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21年12月17日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3、2021年8月16日,在一个七人的老炮群里,贾国英发布:“我知道,弟弟,我这车位现在马上弄着,我也不想因为这失去你这个好弟弟,放心。我绝对办好”,***回复“行,你说个时间吧哥”“准备的怎么样了?哥我等着用钱呢”“啥时候还钱?”“考虑怎么样了?”“给你留着面子来我今年过不好就不发朋友圈发抖音了认花钱捧你当网红伙计”“贾国英你给我玩这我这就发抖音捧红你全家”。***后来在此群里发布的多条催款信息,贾国英均未作回复。老炮群里的程超回复“支持雪健兄弟”。2022年1月30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贾国英在KTV娱乐的照片、视频,并配有“邹城,佳琪环保贾国英!欠钱不还,电话不接,微信不回!还有钱消费KTV”的字幕。下方有回复的各种表情图片和针对贾国英个人的点评。2022年春节前,***还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佳琪环保的公司大门照片,并配有“给你打打广告山东佳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借钱不还有钱唱歌没钱还帐楷模”,该条微信下方有一条点赞回复“好好”。2022年1月30日,贾国庆给***发短信“我以佳奇环保法人的名义警告你:立即停止对佳奇环保公司名誉的侵害,并对此做出道歉!不然后果你可以咨询律师,佳奇环保不欠你一分钱,你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如下午2:00看不到朋友圈公开道歉,届时我将会报警,你这种方式不但要不到钱而且把自己弄到看守所过大年,你自己掂量掂量吧!”***回复“我等你”。贾国庆“派出所已备案,我们公司保留进一步起诉你的权利。望悉知!”“刑法第221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回复“你可以起诉我我有和佳奇环保打官司的权利。法庭见不见不散”贾国庆“好”。***后又在朋友圈发布“山东佳奇环保我等你起诉我。什么时候借钱不还的成老爷了,这是病得治!包括你全家没有借钱还帐的态度!我作为借钱的一方反倒成被告了谢谢你贾总让我对法律有个新认识!法庭见吧不见不散我还真不相信邪能压正!”下方***回复“想玩咱就玩我不管恁兄弟几个姊妹几个贾国庆贾国英邪不压正想落落就照大了落落”。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xx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当前,通过微信、抖音发表言论、表达诉求、娱乐、求职、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可和应用的途径,在使用过程中是否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应充分考虑发表言论、表达诉求人的特定背景和出发点,以及过错程度和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结合本案,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和抖音中发布的上述查明的图片、信息,是基于案外人贾国英违背诚信,拒不执行其与***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还款协议,且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还去KTV娱乐的前提下,出于愤怒发布的。虽然在此过程中,被告的行为不够理性,片面认为贾国英向其借款是用于佳琪环保,且认为佳琪环保是家族企业,贾国英在佳琪环保上班而将佳琪环保的公司大门照片发布到了微信朋友圈,但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回复内容只有寥寥数条,且也都是针对贾国英发表的回复,并没有人认为是佳琪环保欠钱不还,更没人针对佳琪环保进行负面评价。原告也没举证证明由于被告的不当行为,给佳琪环保的声望、信用造成严重后果。鉴于被告目前在朋友圈设置了三天可见和已删除了相关信息,故,原告的行为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但被告以后应注意合法使用社交软件,理性表达诉求,谨慎发表观点,正确行使权利,避免发生纠纷,杜绝侵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佳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山东佳奇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玉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薛世欢
书 记 员 孙萌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