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1民初6338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洋,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山东盛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界湖街道德胜家园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李海洋、***、山东盛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5元,减半收取计112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