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

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与济宁汇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季现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21民初594号
原告: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罡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法规部主任,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济宁汇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运河城商业中心A幢01单元13层1210号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原告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汇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财产保全费4320元,合计10020元由原告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