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

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保57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磁窑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陈祥付,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46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1)鲁0921民初257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王守青
人民陪审员  郭长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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