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

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2571号
申请人: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磁窑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陈祥付,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46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预交。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王守青
人民陪审员  郭长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