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

威海大溪谷健康养老有限公司、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大溪谷健康养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广州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磁窑经济开发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付,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威海大溪谷健康养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溪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山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2)鲁0921民初4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溪谷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认定彩山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明显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威海市文登区,因此,本案应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原则,由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管辖,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虽然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补充协议发生争议双方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本次诉讼涉及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均未确定,补充协议也无明确规定,并不属于履行补充协议的内容,工程量确认必须到施工现场才能进行,由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管辖也更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且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即便双方补充协议约定了双方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但约定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无法对抗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申请人根据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管辖。 彩山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彩山公司主张,其与大溪谷公司于2019年6月份签订《威海桃***一期春风里古建铝合金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9月7日签订补充协议,现因大溪谷公司仍欠彩山公司货款2748559.14元未付,从而形成诉讼。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涉案合同内容,本案系彩山公司基于其承包的工程,以发包人大溪谷公司未支付所欠工程款为由提起的诉讼,故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故本案应由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2)鲁0921民初46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琴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