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环洁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财保317号
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路医北胡同泊庄资产管理委员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耿家恒。
被申请人:山东环洁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建安商贸城东门二期6-11二楼。
法定代表人:夏庆峰。
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环洁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聊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确保申请人申请权益在仲裁裁决后顺利实现和执行,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万元。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