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水发盛世(聊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2159号
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路医北胡同泊庄资产管理委员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耿家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奎,山东浩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发盛世(聊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滨河大道北1#千岛山庄颐养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丽霞,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发盛世(聊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诉讼保全费1095元,共计2330元,均由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华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尉法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