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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新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92民初1329号
原告:威海新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艳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平,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原告威海新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威海新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新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新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威海新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凤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姚 丹
书 记 员 沈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