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创华锐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1560号 原告:广东创华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创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系山东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唯一股东。 被告:聊城零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广东创华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聊城零一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广东创华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创华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创华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95元,减半收取计3948元,由原告广东创华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