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神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遂宁绵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921民初1224号
原告:***,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弋国礼,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弋国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原告之一,与其余原告系合伙关系)。
原告***、弋国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410699923。
被告:四川遂宁绵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西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2QR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F区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3342761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神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幢10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552168XK。
法定代表人:戴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210271958。
被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高发大厦B幢一层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312205T。
法定代表人:易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奕,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弋国礼、***诉被告四川遂宁绵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神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告***、弋国礼、***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弋国礼、***、***在本案所涉的法律关系中形成了个人合伙关系,四人对外是一个密切的整体。虽然***因下落不明并未与其它原告一道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但原告***、弋国礼、***申请撤诉的意思源于他们认为原告的整体利益已经得到了维护。因此,即使***没有明确的撤诉的意思表示,但其余原告的意思表示仍然及于四原告整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弋国礼、***、***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30元,减半收取计10,365元,由原告***、弋国礼、***、***负担。
审判长杜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李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