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黔0113行初30号
原告***,男,1952年5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县。
委托代理人***,男,195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省社会科学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棱石巷**号*栋*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第三人贵州省经济与法制建设促进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该会会长。
第三人**均,男,贵州省、“官方网站”主办人员。
第三人***,男,1978的4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松桃县,住贵阳市。
原告**会诉被告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第三人贵州省经济与法制建设促进会、**均、***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第三人贵州省经济与法制建设促进会、**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会免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肖建忠
审判员*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