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创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润创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324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7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
被申请人:云南润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PBEKR7G,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腾越镇金源社区腾冲世纪城腾海苑130幢。
法定代表人:段习丽。
被申请人:曾恒,男,199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6235.00元,并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怒江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656235.00元的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11634063901486588647)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云南润创建设有限公司、曾恒银行存款656235.00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80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丰金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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