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创建设有限公司

贡山县**建材有限公司、云南润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324财保6号 申请人:贡山县**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4MA6NJNR9OH,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捧当乡闪当村娜沟洛小组浪格河。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男,198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系申请人贡山县**建材有限公司财务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润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PBEKR7G,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金源社区腾冲世纪城腾海苑130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贡山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润创建设有限公司基本账户(账户名称:云南润创建设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云南省腾冲市农村商业银行观音塘支行,账号:2300********),或者冻结云南云岭公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绿道项目未支付云南润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项目名称: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第LDTJ2合同段),保全数额为787558.00元,并向本院提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787558.00元的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AKUM04WZ0122Q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贡山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润创建设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账户名称:云南润创建设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云南省腾冲市农村商业银行观音塘支行,账号:2300********),或者冻结云南云岭公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绿道项目未支付云南润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项目名称:怒江美丽公路绿道建设工程第LDTJ2合同段),冻结金额787558.00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58.00元,由申请人贡山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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