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1民初6453号
原告:贵州中智科达教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街C栋脑百信数码世界4楼C53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昆明紫宇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西冲社区西冲口村。
法定代表人:袁长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开国,云南滇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310285505,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811026002,特别代理。
原告贵州中智科达教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紫宇家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中智科达教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以与被告昆明紫宇家俱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中智科达教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智科达教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中智科达教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龙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