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1财保82号
申请人:昆明紫宇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西冲口村。
法定代表人:袁长俊,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中智科达教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86号香榭丽舍A栋17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昆明紫宇家俱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中智科达教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6560.43元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智科达教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16560.4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季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