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02民初5818号
原告:昆明**家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26719203),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西冲社区西冲口村。
法定代表人:袁长俊。
委托代理人:李东哲,云南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洲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P4BJK7Y),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通大道省耕山水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吴闽水。
委托代理人:付贤梅,云南凯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昆明**家俱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洲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昆明**家俱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从事家具制造和销售生意,被告洲豪酒店因装修需要于2020年5月18日与原告签订《家具订制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家具,合同总价为255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又增加订购了一批家具,双方确定价格为89696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价款共计344696元,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家具,并与被告洲豪酒店的仓管员张荣燕通过核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酒店家具数量》清单,该清单确定了原告向被告洲豪酒店和王建家提供家具的数量,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仅支付了260260元,仍欠原告家具货款84436元。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家具款8443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从2020年9月2日起以844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原告与本案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故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昆明**家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在庭审中涉案的《合同书》载明:“甲方系云南洲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系昆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并加盖昆明**家具制作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原告现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与合同书中的乙方系同一主体,即其与被告云南洲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或者合同的法律关系,具有关联性向被告云南洲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资格,因此本院无法确认原告昆明**家俱有限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昆明**家俱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1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森泓
人民陪审员 谭 莉
人民陪审员 赵成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