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02执2756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九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太平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满族,现住隆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九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承德市九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法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承德市九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于2019年8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02民初15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毕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