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02执恢218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九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小区**楼底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4342432-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隆化县。
本院在执行承德市九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车辆、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