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成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成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执4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成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4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80798元(执行费:108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