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五三零大厦2号十层1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武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C5号1502、1503、1504号房15F-C2-D01。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武汉能管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6幢6**13层06室2019137。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武汉能管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管软件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鄂0192民初6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认定案涉合同有效,且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案涉合同无效,实质上是否定在先生效判决,一审法院再行受理并审理本案,势必造成司法冲突,理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二、一审法院受理的相同的(2021)鄂0192民初6438号案件,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并依法作出了驳回被上诉人起诉的裁定,而认定本案应当继续审理,造成了同案在同一法院出现不同判的情况,减损了司法公信力。三、即使案涉合同应当继续审理,鉴于其实为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该类案件应当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恶意利用案由作为链接点,违背本案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能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科技公司、能管软件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能管软件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故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能源公司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钢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