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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某能源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五三零大厦2号十层1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武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C5号1502、1503、1504号房15F-C2-D01。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武汉能管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6幢6**13层06室2019137。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武汉能管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管软件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鄂0192民初6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认定案涉合同有效,且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案涉合同无效,实质上是否定在先生效判决,一审法院再行受理并审理本案,势必造成司法冲突,理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二、一审法院受理的相同的(2021)鄂0192民初6438号案件,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并依法作出了驳回被上诉人起诉的裁定,而认定本案应当继续审理,造成了同案在同一法院出现不同判的情况,减损了司法公信力。三、即使案涉合同应当继续审理,鉴于其实为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该类案件应当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恶意利用案由作为链接点,违背本案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能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科技公司、能管软件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能管软件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故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能源公司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钢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