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执保39号
原告:临清市青年江庄村睿深机械加工部,住所地临清市青年江庄村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81MA3MXYA4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88号东都国际4号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75593302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青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兴园路16号九七大厦505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DP5GY4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山消职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龙奥北路海信龙奥九号4-19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5487968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京利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7层A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2935668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南济高融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飞跃大道2016号F4-2-20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UWXU1R。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青年江庄村睿深机械加工部与被告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忠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