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1187号
原告:山东青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兴园路16号九七大厦505A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力得宜锤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与郑营路交叉口广电公寓2号楼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青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力得宜锤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立案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青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