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飞浪气垫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82民初4873号
原告: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浪气垫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贝虎公司)为与被告上海飞浪气垫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15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贝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飞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飞浪公司因参加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三峡河道勘测中心河道观测设备建设、巴东等13个水位站改建项目(项目编号:YZJ2019-052)所需,向原告西贝虎公司采购水陆两栖全地形车一辆。2019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XBH水陆两栖特种车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总价229900元,同时约定被告飞浪公司在签订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货款118400元,收到货物后五日内,验收通过即向原告西贝虎公司支付尾款111500元,不能按期付款的,应向原告西贝虎公司支付每日2000元整的违约金。2019年8月12日,被告飞浪公司依约支付了预付货款118400元。2019年8月20日,原告西贝虎公司向招标方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三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依约交付了货物,该局的工作人员章**签收了货物。但截至起诉日,被告飞浪公司未依约支付剩余货款111500元。为此,原告西贝虎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西贝虎公司提供的《XBH水陆两栖特种车销售合同》、来账报单(收款)、制造商授权函、中标结果公告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飞浪公司尚欠原告西贝虎公司货款1115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西贝虎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飞浪公司支付货款111500元并从款项逾期之日即2019年8月26日起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西贝虎公司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超出合同约定的每日2000元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飞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飞浪气垫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1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9年8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元,由被告上海飞浪气垫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