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7民终1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老虎越野车有限责任公司(“ATVTiger”LLC),住所地:俄罗斯联邦圣彼得堡市哈萨呢斯卡娅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波诺马连科·瓦西里·伊万诺维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魏,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兰琴,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机场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贾文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兴洪,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老虎越野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虎越野车公司)为与上诉人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虎越野车公司在原审中起诉称: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原名为义乌西贝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变更为现名。2013年5月12日,老虎越野车公司、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签订了《总经销商授权协议》一份,约定:由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向老虎越野车公司供应水陆两栖全地形车,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签订后,老虎越野车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4日、11月27日和12月27日向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汇款500000美元、200000美元和223542.7美元,共计943542.7美元。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收到上述货款后,分三次向老虎越野车公司供应水陆两栖全地形车,价值分别为135540美元、224736美元和223046美元,共计583322美元,尚余360220.7美元。老虎越野车公司曾多次要求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将价值相当于上述余款的产品出口给老虎越野车公司,但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一直拒不履行。老虎越野车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现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拒不履行交货义务,致使老虎越野车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有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根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为此,老虎越野车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双方签订的《总经销商授权协议》;二、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向老虎越野车公司返还货款360220.7美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美元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老虎越野车公司起诉状中关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身份变更情况、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老虎越野车公司付款以及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发货这些情况属实。涉案合同由于老虎越野车公司违反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的约定,没有按期支付货款,也没有按协议约定要求供货并完成采购任务,而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在与老虎越野车公司签订合同后又无法在老虎越野车公司所取得经销权的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三个国家授权经销产品,造成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损失。现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同意老虎越野车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老虎越野车公司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在原审中反诉称:2013年5月12日,老虎越野车公司、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签订了《总经销商授权协议》一份,其中协议1.1条约定,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授权老虎越野车公司为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三个国家销售、保修和提供售后服务的总经销商;3.1.1条约定,合同有效期第一年(12个月)老虎越野车公司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处采购的任务为800辆;3.1.2条约定,合同有效期第二年(12个月)老虎越野车公司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处采购的任务为1200辆;3.1.3条约定,合同有效期第三年(12个月)老虎越野车公司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处采购的任务为1800辆;3.2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的三个月内,老虎越野车公司必须保证购买并提取200台XBH8*8-2和XBH6*6-1水陆两栖全地形车;6.1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老虎越野车公司必须一次性或者部分的支付给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200台西贝虎两用车的全部货款,但总金额不少于200万美元,收到货款之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立即开始生产相应货款的车辆并按老虎越野车公司的要求发往指定地点;7.1条约定,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在通过邮件收到老虎越野车公司书面供货要求后,按本协议规定的相关步骤执行交易。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依约履行,但老虎越野车公司并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如期支付货款,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提取货物、完成采购任务,致使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无法在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三个国家销售产品,造成了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曾多次敦促老虎越野车公司履约,但其拒不履行。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老虎越野车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给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老虎越野车公司赔偿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损失人民币400万元。
老虎越野车公司在原审中反诉答辩称:一、反诉请求不能成立,造成双方总经销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是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违约在先。涉案协议4.4约定: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保证在老虎越野车公司授权区域不再给其他客户销售自己的产品,否则老虎越野车公司将追究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直接责任,并要求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赔偿给老虎越野车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的罚金。除了在本协议书4.6条、4.7条条款对原来签订的经销合同期限作出约定外,协议4.6条还约定: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与俄罗斯远东区域的经销商PrivatebusinessmanSteblevA.E停止执行原来签订的经销合同的期限不晚于2013年11月1日。协议4.7条还约定,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与俄罗斯其他各个地区、白俄罗斯和哈萨克的经销商停止执行原来签订的经销合同的期限不晚于2013年6月1日。然而,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销售给俄罗斯莫斯科“ATV-Machines”LLC销售的水陆两栖全地形车7辆及相应的配件于2013年8月18日通过了俄罗斯海关,价值约为96500美元。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上述行为发生在老虎越野车公司购买的第一批货物到达俄罗斯之前的一周左右(老虎越野车公司的第一批货物于2013年8月26日到达俄罗斯海关),严重扰乱了老虎越野车公司在俄罗斯市场的销售策略,导致老虎越野车公司无法按原有的计划履行《总经销授权协议》。此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继续违反《总经销授权协议》,向其他俄罗斯客户出口水陆两栖全地形车,包括:2014年2月13日向“NovVnezh”LLC销售2辆;2014年6月27日向“金桥”有限公司销售2辆;2014年7月28日向阿尔黑泼夫·斯塔尼斯拉夫·亚历山德罗维奇销售3辆;2014年8月13日向“SIBIMPORTGROUP”LLC销售2辆;2014年8月19日,向阿尔泼黑夫·斯塔尼斯拉夫·亚历山德罗维奇销售2辆。上述事实有俄罗斯海关提供的被告所销售的货物通过俄罗斯海关的记录为证。二、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在反诉状中所称的经济损失根本不存在。上述事实证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自始没有遵守《总经销授权协议》,一直绕开老虎越野车公司在开拓俄罗斯市场。因此,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所谓的《总经销授权协议》未能执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不符合客观实际。退一步说,即使有这样的损失,也与老虎越野车公司无关。综上,请求法庭驳回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反诉请求,老虎越野车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违反《总经销授权协议》第4.4条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合同签订。2013年5月12日,老虎越野车公司与义乌西贝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更名前的名称)签订了总经销商授权协议一份,约定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授权老虎越野车公司在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三个国家销售、保修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生产的水陆两栖全地形车及相关附件和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其中1.2条约定:本协议为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授权老虎越野车公司为上述区域的总经销商授权证明,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双方间的每笔交易都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下达订单,包括产品种类、数量、价格、支付方式。装运条件等。1.3条:本协议及今后履行过程中需要双方签署的文本,双方先以电子邮件确认,再互相快递签名盖章后的文件正本。3.1.1条:合同有效期第一年的采购任务为800辆;3.1.2条:合同有效期第二年的采购任务为1200辆;3.1.3条:合同有效期第三年的采购任务为1800辆。3.2条:本协议签订后的三个月内,老虎越野车公司必须保证购买并提取200台XBH8*8-2和XBH6*6-1水陆两栖全地形车。4.4条: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保证在老虎越野车公司授权区域不再给其他客户销售自己的产品,否则老虎越野车公司将追究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直接责任并要求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赔偿给老虎越野车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的罚金;除了在本协议书4.6、4.7条款中提到的原来签订的经销合同的期限以外。4.5条: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不得通过第三方将产品进入老虎越野车公司授权区域,如果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发现第三方将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产品销售到老虎越野车公司授权区域应立即阻止并通知老虎越野车公司。4.6条: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与俄罗斯远东区域的经销商PrivatebusinessmanSteblevA.E停止执行原来签订的经销合同的期限不晚于2013年11月1日。4.7条: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与俄罗斯其他各个地区、白俄罗斯和哈萨克的经销商停止执行原来签订的经销合同的期限不晚于2013年6月1日。6.1条:本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老虎越野车公司必须一次性或者部分的支付给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200台西贝虎两用车的全部货款,但总金额不少于200万美元;收到货款之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立即开始生产相应货款的车辆并按老虎越野车公司的要求发往指定地点。12.1条:所有关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和执行,任何术语、条款或关于协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的争议,都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管理和解决。管辖法院为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住所地有权管辖法院。义乌西贝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变更为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二、合同履行。老虎越野车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4日,11月27日和12月27日向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支付了50万美元、20万美元和223542.70美元,合计943542.70美元。2013年7月6日,老虎越野车公司、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签订了水陆两栖特种车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老虎越野车公司向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购买9台XBH8×8-2型车9台及配件,货值共计为135537.36美元,交货时间为收到全款后30天内。2013年7月21日,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向老虎越野车公司发送了9台水陆两栖全地形车及配件,价值为135540美元。2013年8月19日,老虎越野车公司向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发送了一份电子邮件,其中载明:“……由于我不能按期承担我的义务,我向你和贵司真诚道歉。出现了我控制不了的情况,俄罗斯银行没批准给我司的贷款……请您暂时中止在2013年5月12号签订的总经销商授权协议的几个条款,4.4,4.5,4.6,4.8,6.1(第一部分)就是中止,而不是撤销,在本协议范围内我们可以继续合作,您是卖方,我是买方,这样的话,您司暂时可以在我们协议指定的区域销售两用车……”2013年9月23日,老虎越野车公司、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签订了水陆两栖特种车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老虎越野车公司向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购买XBH8×8-2型车16台,XBH6×6-1型车1台及相关的配件,货值共计为224736.56美元,交货时间为收到全款后30天内。2013年12月21日,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向老虎越野车公司发送了上述所购货物,价值为224736美元。2014年1月9日,老虎越野车公司、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签订了水陆两栖特种车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老虎越野车公司向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购买XBH8×8-2型车14台,XBH6×6-1型车2台及相关的配件,货值共计为223042.70美元,交货时间为收到全款后30天内。2014年1月25日,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向老虎越野车公司发送了上述所购货物,价值为223046美元。三、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与他人发生的与本案相关的事实。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与越南公司INDOCHINAENERGYTRADEJSC于2013年3月30日签订了关于水陆两栖特种车的销售合同一份,约定总价款为16685美元,交货时间为收到订金后25天内,收货人为ATV-MachinesLLC,交货条件为FOB宁波,目的港为莫斯科。外汇收款凭证可以证明老虎越野车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2013年6月13日分别收到了INDOCHINAENERGYTRADEJSC支付的订金46761美元和31854美元。请求延迟履行的函可以证明INDOCHINAENERGYTRADEJSC于2013年4月30日向老虎越野车公司发送了要求延期发货的通知。2013年7月2日,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发给私人企业主SteblevA.E.的水陆两栖全地形车3辆通过了俄罗斯海关。2013年8月18日,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通过俄罗斯海关出口向“ATV-Machines”LLC发送了7台水陆两栖全地形车及相关配件。之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多次通过俄罗斯海关向老虎越野车公司以外的个人或公司发送水陆两栖全地形车及相关配件。2015年7月17日,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委托,根据老虎越野车公司、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之间签订的总经销商授权协议出具了审核报告一份,其中对2013年5月12日至2015年5月11日期间型号为XBH8*8-2和XBH6*6-1两用车辆单位成本及合同正常履行盈利预测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作出盈利预测的结论为:1.2013年5月12日至2014年5月11日期间原告采购的800辆全部为XBH8*8-2两用车,合同盈利预测为人民币10804552.69元;如果采购的800辆全部为XBH6*6-1两用车,合同盈利预测为人民币3913914.73元。2.2014年5月12日至2015年5月11日期间原告采购的1200辆全部为XBH8*8-2两用车,合同盈利预测为人民币14739135.49;如果采购的1200辆全部为XBH6*6-1两用车,合同盈利预测为人民币4403749.34元。审核报告还载明:800辆XBH8*8-2按合同约定的销售收入为人民币49157480元,合同盈利额为人民币10804552.69元;800辆XBH6*6-1按合同约定的销售收入为人民币39325984元,合同盈利额为人民币3913914.73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涉案合同第12.1条约定:“所有关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和执行,任何术语、条款或关于协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的争议,都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管理和解决。”双方对法律适用已作出了约定,故该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裁判。
关于本诉:老虎越野车公司、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之间签订的总经销授权协议和水陆两栖特种车销售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老虎越野车公司提出解除涉案的总经销授权协议,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双方一致确认合同于2015年11月27日解除,对此,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老虎越野车公司要求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返还剩余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剩余货款为:943542.70美元-135540美元-224736美元-223046美元=360220.70美元;该货款的返还义务自合同解除日产生,故利息损失应当自合同解除之第二日起开始计算即2015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美元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对老虎越野车公司要求解除日之前的利息损失的诉请,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老虎越野车公司是否先违反了合同义务,如果老虎越野车公司先违约则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一、老虎越野车公司是否先违反了合同义务。涉案合同4.4条约定: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保证在老虎越野车公司授权区域不再给其他客户销售自己的产品,否则老虎越野车公司将追究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直接责任并要求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赔偿给老虎越野车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的罚金;除了在本协议书4.6、4.7条款中提到的原来签订的经销合同的期限以外。4.5条约定: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不得通过第三方将产品进入老虎越野车公司授权区域,如果老虎越野车公司发现第三方将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产品销售到老虎越野车公司授权区域应立即阻止并通知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该两个条款自合同生效时即刻生效,双方均应当遵守。根据该两个条款的意思,只有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实际将货物发往授权区域,才构成对老虎越野车公司的违约。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与老虎越野车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时未向老虎越野车公司披露其已经与越南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所销售的货物接收地在俄罗斯,但这未披露的信息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涉案合同4.4和4.5条款的违反,只有在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将货物发往授权老虎越野车公司销售的区域内,才发生对4.4和4.5条款的违反。根据老虎越野车公司提供的俄罗斯海关的通关记录可以确认,2013年7月2日,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向私人企业主SteblevA.E.发送了货物,经法庭与老虎越野车公司、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确认,该收货人即为老虎越野车公司、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在合同第4.6条约定的俄罗斯远东区域经销商PrivatebusinessmanSteblevA.E,故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在2013年11月1日前向私人企业主SteblevA.E.发送货物至俄罗斯的行为并不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涉案合同3.1.1条约定:老虎越野车公司负有合同有效期第一年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处采购任务为800辆;3.2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的三个月内,老虎越野车公司必须保证购买并提取200台XBH8*8-2和XBH6*6-1水陆两栖全地形车;合同第6.1条约定: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老虎越野车公司必须一次性或者部分的支付给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200台西贝虎两用车的全部货款,但总金额不少于200万美元。收到货款之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立即开始生产相应货款的车辆并按老虎越野车公司要求发往指定地点。根据上述条款可知,老虎越野车公司须在2013年7月12日之前支付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200万美元,而实际老虎越野车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4日,11月27日和12月27日向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支付了50万美元、20万美元和223542.70美元,合计943542.70美元,至今未完成200万美元的付款义务,构成违约。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向ATV-MachinesLLC发送的车辆通过俄罗斯海关的时间在2013年8月18日,迟于老虎越野车公司应支付货款200万美元的时间,故本案中系老虎越野车公司先违反了合同义务。二、老虎越野车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老虎越野车公司先违反合同3.2、6.1条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主张老虎越野车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对于老虎越野车公司应承担损失,首先应当考虑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是否进行了约定。本案中,老虎越野车公司、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除对于违反授权区域进行销售约定了违约金之外,对其余的违约行为并没有作出约定,故应依据我国法律来确定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提出的反诉赔偿请求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文的意思,首先损失范围应当限定在因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老虎越野车公司违反了在2013年7月12日之前应向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支付200万美元货款的合同义务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随即在2013年8月18日违反了合同4.5、4.6条约定的义务,将货物销往老虎越野车公司被授权的区域;2013年8月19日,老虎越野车公司也发电子邮件告知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中止执行合同4.4、4.5、4.6、4.8、6.1条款的履行,故老虎越野车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范围限定在因老虎越野车公司未足额支付200万美元而给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造成的合同预期利润损失。2013年8月18日之后的合同预期利润损失,因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自行违反合同条款,已经将同类车辆进入老虎越野车公司被授权区域而不应再对其赔偿。其次,该违约损失如何计算。首先老虎越野车公司未足额支付的首期货款的缺口为200万美元-943542.70美元=1056457.30美元。本案中,老虎越野车公司提供了审核报告中对合同盈利额作了出预测,其中XBH8*8-2的利润率为10804552.69元÷49157480元约等于0.22,XBH6*6-1的利润率为3913914.73元÷39325984元约等于0.10。鉴于两种不同类型的车辆的利润率相差较多,而老虎越野车公司、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对于200万美元所对应的车辆型号并未作出约定,故原审法院折中考虑,取两车的平均利润率:(0.10+0.22)÷2=0.16,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盈利损失为:1056457.30美元×0.16=169033.19美元。因此,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要求老虎越野车公司赔偿169033.19美元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余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老虎越野车公司货款360220.70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美元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老虎越野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损失169033.19美元;三、驳回老虎越野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5873元,由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由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负担人民币24660元,老虎越野车公司负担人民币14140元。
宣判后,老虎越野车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老虎越野车公司未在2013年7月13日前预付200万美元尚未构成违约。双方于2013年6月17日达成协议,将5月12日协议中第6.1条的“2个月”变更为“3个月”,因此,200万美元的付款期限应当是8月12日止。二、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向ATV-MachinesLLC销售越野车的行为先期构成违约。根据一审证据表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向ATV-MachinesLLC销售的越野车于2013年8月18日到达俄罗斯海关,由于中国货物海运到达俄罗斯的时间至少需要一个月,因此该批货物离开中国港口的时间至少是2013年7月18日前,此时距离老虎越野车公司200万元的付款期限2013年8月12日还有20多天,故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违约在先。三、一审判决老虎越野车公司赔偿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老虎越野车公司从未承认该证据的合法性,其中成本数据的采集未得到老虎越野车公司的认可,即使是司法鉴定也属于程序违法,更何况这是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单方委托的证据。一审法院引用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要求老虎越野车公司赔偿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但对该法条中明确规定的“可预见性”避而不谈。事实上,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可得利益根本不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合理预见的内容。因为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向老虎越野车公司披露其正常的利润率。双方在合同中原先约定老虎越野车公司在2个月内预付200万美元,后改为3个月,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既要证明其在2个月或3个月内200万美元的利润损失是可预见的,还要证明其在过去2个月或3个月中实际已得到的利润,但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未提供上述证据。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利润因多重因素影响,不应作为赔偿依据。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违约在先,其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存在双方的混合过错,一审判决老虎越野车公司单方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依据。综上,原审第二项判决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答辩称:第一、关于200万元美金的付款时间问题。老虎越野车公司仅在2013年6月4日支付50万元美金,足以说明老虎越野车公司的违约事实。老虎越野车公司未在2个月或3个月内支付200万元美金,其违约是客观事实。西贝虎公司向ATV-MachinesLLC公司销售越野车不构成违约。该合同签署时间早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与老虎越野车公司签订的授权协议的时间,实际买货人是一家越南公司,收货人是ATV-MachinesLLC公司。西贝虎公司已于2013年4月11日收到定金,发货属于继续履行合同,故不能按照老虎越野车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的发货时间来认定违约。第二、对于老虎越野车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的审计报告的异议。由于审计机构本身具有资质,老虎越野车公司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所以其在上诉状中重新提出程序问题,理由不能成立。
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令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返还老虎越野车公司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错误。根据老虎越野车公司、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签订的总经销商授权协议1.4条的规定,双方系买卖关系。根据协议6.1条规定,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老虎越野车公司一次性或者部分支付给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200台西贝虎两用车的全部货款,但总金额不少于200万美元,收到货款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立即开始生产相应车辆。一审法院已经确定双方签订合同于2015年11月27日解除,由于协议解除前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已经完成了车辆加工,因而老虎越野车公司只能主张车辆,而不是返还货款,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更不应支付老虎越野车公司自2015年11月28日起的利息损失。二、本案应支持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原审认定老虎越野车公司先违反了合同义务,因而老虎越野车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以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在老虎越野车公司违约后即将货物销往老虎越野车公司被授权的区域而认定老虎越野车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范围限定在因老虎越野车公司未足额支付200万美元而对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造成的合同预期利润损失,2013年8月18日之后的合同预期利润损失,因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已经将同类车辆进入老虎越野车公司授权区域而不应进行赔偿,原审上述认定错误。理由如下:首先,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授权老虎越野车公司销售区域包括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三个国家。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在老虎越野车公司违约后有产品销售的国家只有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没有产品销售。其次,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产品是通过总经销商授权的方式进行推广,由于老虎越野车公司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签署了三年的总经销商授权协议,因而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终止了原来合作的所有经销商,且协议10.6条明确约定了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必须在自己的网站添加老虎越野车公司作为在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三个国家的总经销商的地位及联系方式。在老虎越野车公司出现违约时,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并没有更改上述信息,因为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还是相信并期待老虎越野车公司会继续履行协议。老虎越野车公司违约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有将车辆销售给授权区域中的一些急需车辆的客户,但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网站上并没有取消老虎越野车公司总经销商的地位,故老虎越野车公司作为总经销商的地位并没有改变,其也以总经销商的身份对外宣传。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在没有终止与老虎越野车公司的协议前,没有在授权区域发展新的经销商,故该协议3.1条所约定的老虎越野车公司的义务应当作为认定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损失的依据。最后,协议6.1条约定的付款时间内,老虎越野车公司只支付了50万美元,另两笔付款是根据协议6.2条、6.3条支付的货款,原审以943542.7美元作为认定老虎越野车公司履行6.1条的付款金额错误。根据协议约定,老虎越野车公司在第一年度采购任务为800辆,第二年度采购任务为1200辆,若合同实际履行该2000辆车辆的销售利润就能实现,属于可得利益。老虎越野车公司在订立协议时十分明确地承诺了其采购任务,就应当预见不履行协议后给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老虎越野车公司答辩称:第一、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认为原审解除合同后其不应返还货款,老虎越野车公司认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恢复原状,故老虎越野车公司原来支付给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款项,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应当返还。第二、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认为应支持其反诉的全部请求,老虎越野车公司认为该主张依据不足。首先,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其授权老虎越野车公司的销售渠道是白俄罗斯、俄罗斯、哈萨克,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在老虎越野车公司违约后销售的国家只有俄罗斯。既然三个地区都约定给老虎越野车公司独家经销,只要进入一个地区销售就构成违约。协议约定了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必须在自己的网站上添加老虎越野车公司作为该三个地区的总经销商的地位,但并未看到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将这些信息在网上公开的证据。第三、关于可预见性的问题。双方并未在协议中约定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销售每辆车的可得利润是多少,这是商业秘密,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不会披露,因此每辆车可获得的利润显然不是双方在签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故不可将此作为认定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综上,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
二审期间,老虎越野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补充协议一份(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6月17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将老虎越野车公司支付200万美元的期限修改至2013年5月12日后的3个月内。
2、俄罗斯海关的查询资料一组(复印件),用以证明:从2012年5月12日至2013年5月12日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向俄罗斯联邦出口XIBEIHU商标的水陆两栖全地形车共19辆,故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在两个月内不可能有16万美元的损失。
针对上述证据,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老虎越野车公司没有在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支付200万美元,只支付50万美元,构成违约。对证据2,该组证据并不是新证据,对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根据合同法规定可得利益损失,是指签订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之前的出口销售情况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证据1虽系复印件,但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支付200万美元时间变更为协议签订后3个月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证据2,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系域外形成但未经公证认证,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
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3年6月17日,老虎越野车公司、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签订了《义乌西贝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ATVTiger”LCC公司在2013年5月12号签订的总经销商授权协议6.1条款的修改》,约定:“在2013年5月12号签订的总经销商授权协议的6.1条款修改如下:6.1.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老虎越野车公司必须一次性或者部分的支付给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200台西贝虎两用车的全部货款,但总金额不少于200万美元。收到货款之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立即开始生产相应货款的车辆并按老虎越野车公司要求发往指定地点……”
本院认为,关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是否应返还老虎越野车公司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老虎越野车公司、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在原审中一致同意于2015年11与27日解除双方于2013年6月12日签订的总经销商授权协议,故该协议已于2015年11月27日解除。老虎越野车公司已支付了943542.70美元货款,但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只提供了583322美元的货物,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尚未交货的应终止交货,已支付的多余货款,老虎越野车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原审判决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返还老虎越野车公司货款360220.7美元并赔偿自协议解除次日起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关于老虎越野车公司只能要求提供车辆不能要求返还货款的上诉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老虎越野车公司是否先违约问题。根据老虎越野车公司、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于2013年5月12日签订的总经销商授权协议约定,老虎越野车公司应于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支付不少于200万美元。现根据老虎越野车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查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200万美元支付时间变更为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即2013年8月12日前,但老虎越野车公司未依约支付200万美元,已构成违约,而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向ATV-MachinesLLC公司发送的车辆于2013年8月18日通过俄罗斯海关,迟于老虎越野车公司应支付200万美元的时间,故原审认定老虎越野车公司先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老虎越野车公司关于其不构成违约,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向ATV-MachinesLLC销售越野车的行为先期构成违约等上诉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老虎越野车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问题,即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损失如何确定问题。老虎越野车公司未按期支付200万美元,已构成违约,但一方面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在2013年8月18日将货物销往老虎越野车公司被授权的区域,也违反了总经销商协议第4.4、4.5条关于保证在老虎越野车公司授权区域不再给其他客户销售自己的产品,也不得通过第三方将产品进入老虎越野车公司授权区域的约定;另一方面2013年8月19日,老虎越野车公司向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发邮件要求中止执行协议第4.4、4.5等相关条款,此后,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也事实上将同类车辆销售进入老虎越野车公司授权区域,故原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本案实际,认定老虎越野车公司只赔偿因其未足额支付200万美元而给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造成的合同预期利润损失,对2013年8月18日之后的合同预期利润损失不应赔偿,并无不当。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关于其只将车辆销售进俄罗斯,其仍将老虎越野车公司作为总经销商公布在其网站,故应按照协议3.1条约定确定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损失等上诉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预期利润损失的确定问题,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在原审中提供了由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核报告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该审计报告对双方正常履行协议情况下的盈利额进行了预测,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原审法院根据该审核报告预测的两种车型的销售收入、合同盈利额计算平均利润率,并据此计算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损失,较为妥当。老虎越野车公司关于审计报告不能成为定案依据,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可得利益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预期利润不应作为赔偿依据等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审法院已综合考虑老虎越野车公司、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过错及违约情况,来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老虎越野车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判决其单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老虎越野车公司、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673元,由上诉人老虎越野车公司负担人民币14140元,由上诉人西贝虎特种车辆公司负担人民币505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林军
审 判 员 韦红平
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