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神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782执965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义乌市。
被执行人洛阳神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神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处、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张光潮
执 行 员 :陈杭军
执 行 员 :吴晓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 陈 志 辉
义乌市人民法院
讨论记录
(2016)浙0782执9658号
时间:2017年8月2日
地点: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512室
执行长:张光潮
执行员:陈杭军
执行员:吴晓辉
代书记员:陈志辉
评议本案是否程序终结执行。
记录如下:
陈杭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神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处、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两位意见如何?
张光潮:同意承办人意见。
吴晓辉:同意。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统一意见:(2016)浙0782执9658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