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782民申74号
再审申请人洛阳神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78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卷宗材料记载,诉讼法律文书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程序合法。另,原审判决于****年**月**日出生效,洛阳神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再审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神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因
审判员 徐翠英
审判员 陈怀瑛
书记员 陈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