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老虎越野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10317号
原告老虎越野车(ATVTiger)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讼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本院曾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该案中的当事人与本案相同;诉讼标的为原、被告之间就《总经销商授权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原告在前案中认为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构成违约从而向本院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货款、赔偿损失,而在前案中本院已根据双方各自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及过错程度,对双方的诉请进行了处理,该处理结果的理由中已包含了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现再次起诉诉讼,实质上系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了重复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老虎越野车有限责任公司(“ATVTiger”LLC)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建英 人民陪审员  王 挺 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
代书 记员  陈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