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宏图名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463号之一
原告:安顺宏图名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庄旁万邦建材大市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6HAFKW8W。
法定代表人:魏来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祥,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新**新华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29521276C。
法定代表人:丁晶。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顺宏图名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案涉合同款项为由,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顺宏图名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宏图名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95元,保全费1683元,合计4078元,由原告安顺宏图名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玉莹
书记员顾安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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