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元坤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4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51号新1号新华苑A座8楼。
法定代表人:丁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源,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凉山元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白鹤沟轻纺食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元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羽丰,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岷才,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凉山元坤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21年8月5日9:30分在本院东区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上诉人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傅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彭奕翙
书 记 员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