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6476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森,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福林,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51号新1号新华苑A座8楼。
法定代表人:丁晶,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5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婵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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