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7民初365号之一
原告: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505号仁各新城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四姑山水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栋26层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四姑山水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45元,减半收取5,723元,由原告成都导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