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尚易安华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与西安尚易安华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3民初1843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西安尚易安华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67号红锋商业大厦8层8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尚易安华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放弃退费)。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