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3民初1843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西安尚易安华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67号红锋商业大厦8层8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尚易安华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放弃退费)。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