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维业恒盈设计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维业恒盈设计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嘉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执83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维业恒盈设计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88号环球财富广场1幢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733336978L。
法定代表人尤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嘉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鸦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6006259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苏州维业恒盈设计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嘉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40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依上述调解书:江苏嘉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返还苏州维业恒盈设计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定金76500元,并赔偿苏州维业恒盈设计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3000元,合计89500元,该款由江苏嘉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江苏嘉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 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账号,银行存款数额较小。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040.17元,并发放申请人。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查找被执行人情况

经本院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嘉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已不在住所地经营,实际经营地址不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2020年3月9日,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人员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人员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411民初4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奚无政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卞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