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卫辉市伟泽新型社区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2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伟泽新型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上乐村镇上乐一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勇、***,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任步尚,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卫辉市康居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吕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卫辉市伟泽新型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泽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卫辉市康居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1日提起诉讼,要求伟泽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078923.41元。经审理,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卫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伟泽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原审法院追加康居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4)卫民重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伟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重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卫辉市伟泽新型社区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7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赵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贾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