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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3094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兴法。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2022年2月21日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邓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盛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