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3844号
原告:***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8号A区513-157。
法定代表人:王立英,总经理。
被告:广东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2号云峰商业大厦十二层之自编12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龙。
原告***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80.50元,由原告***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瑞芬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倩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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