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荟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民初6476号 原告:四川荟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7KCHCH5E),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府荆南路三段147号檀府第1幢1层1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CF0GXA),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四纬路10号236-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荟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 四川荟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6084.44元(暂计算至2023年6月1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就苏南硕放国际机场排水沟及服务车道维修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但被告未能依约足额支付合同价款,故成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属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朝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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